(2016)豫040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43号原告魏某,被告张某。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