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39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某某,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