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39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某某,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