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左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徘徊镇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徘徊镇人(已死亡)。左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武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增祥于200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新月身患重度糖尿病,后因病死亡,未留有可供执行财产,只有经商时亏损的巨额债务;申请执行人左增祥也生病偏瘫,半身不遂,经济异常困难。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申请执行人左增祥的实际困难,本院为申请执行人左增祥积极争取了50000元经济帮付款,现该款项左增祥已领取,其本人同意本案结案并出具了相关书面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武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