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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汤永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永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66号罪犯汤永红,女,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1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0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永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4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款人民币四十四万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1270号、第60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永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汤永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汤永红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其违法所得需继续予以追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罪犯狱内收支明细表、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永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其违法所得需继续予以追缴,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永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 立 龙审判员 ��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