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艾永其抚养费执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艾永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000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艾永其,男,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艾永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娜支付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孩子抚养费48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艾永其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艾永其银行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李百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