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东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244号移送执行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李东伟,)于青岛市市南区,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移送执行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东伟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东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东伟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元。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东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