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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与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陈家埠餐饮有限公司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厦门陈家埠餐饮有限公司,吴烜,林长华,李骊文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礼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湧,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章,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负责人丛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斌,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碰有,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陈家埠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萍。委托代理人邱洪金,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厦门陈家埠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萍的配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烜,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贵东、刘鹏,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长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骊文,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陈家埠餐饮有限公司、吴烜、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林长华、李骊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6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确认讼争鸿运大厦103单元的欠电费已缴,并承诺不再依据原审判决书申请对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因此,上诉人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上诉人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仲)审 判 员 (王池)代理审判员 (苏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 龚 妍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