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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左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倪鹏飞与毕力格图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鹏飞,毕力格图,锡林其木格,木其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左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倪鹏飞,男,汉族,197X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毕力格图,男,蒙古族,197X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苏尼特左旗。被执行人锡林其木格,女,蒙古族,197X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阿巴嘎旗。被执行人木其尔,女,蒙古族,198X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阿巴嘎旗。倪鹏飞申请毕力格图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左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倪鹏飞于2015-1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苏左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