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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慧与龚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龚桂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1307号原告孙慧。委托代理人孙传康。被告龚桂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慧与被告龚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慧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慧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