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炯鸿与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炯鸿,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理江,玉林市巍和投资有限公司,陈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中行终字第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炯鸿。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玉林市双拥路与玉东大道交汇处城东办公大楼旁。法定代表人谢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锋,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谭珊,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个科科员。一审第三人玉林市巍和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一环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立陞,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木生,玉林市巍和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一审第三人陈理江。一审第三人陈文静。委托代理人陈理江,系陈文静之父。上诉人郑炯鸿因与被上诉人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工商局)、一审第三人玉林市巍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和公司)、陈理江、陈文静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玉区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向被上诉人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诉讼参加人中除被上诉人玉林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谢明、一审第三人巍和公司法定代表黄立陞、一审第三人陈文静不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玉林市工商局副局长李雄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玉区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负担。审 判 长 庞 忠审 判 员 梁 文 全代理审判员 欧阳中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