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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小三与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三,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687号原告王小三,男,汉族,1953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被告高勇,男,汉族,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三与被告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三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小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