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小三与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三,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687号原告王小三,男,汉族,1953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被告高勇,男,汉族,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三与被告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三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小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