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永辉、徐晓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永辉,徐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陈永辉,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晓珍,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05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永辉、徐晓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晓珍、陈永辉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明礼苑11号楼2单元2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罗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