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49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宏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