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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卫辉市汲水镇幸福泉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辉市汲水镇幸福泉幼儿园,李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汲水镇幸福泉幼儿园。负责人马俊红。委托代理人尹延蓉,卫辉市上乐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军。委托代理人王吉庆,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卫辉市汲水镇幸福泉幼儿园(以下简称幸福泉幼儿园)与被上诉人李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李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7363.8元。2015年12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幸福泉幼儿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幸福泉幼儿园的负责人马俊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延蓉和被上诉人杨晟勋的委托代理人闫乃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周云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