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栋梁与方维景、黄秀琼、黄坤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梁,方维景,黄秀琼,黄坤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栋梁,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方维景,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秀琼,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坤新,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方维景、黄秀琼、黄坤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维景、黄秀琼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栋梁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0元;责令被执行人黄坤新对被执行人方维景、黄秀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令被执行人方维景、黄秀琼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但被执行人方维景、黄秀琼、黄坤新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人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查,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是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无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