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冬铭传播淫秽视频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铭,郭延兵,魏春岩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刑初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冬铭,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延兵,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尹盛男。被告人魏春岩,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冬铭、郭延兵、魏春岩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冬铭、郭延兵、魏春岩及辩护人尹盛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冬铭建立“看看更健康”微信群(群成员100余人)并担任群主,被告人郭延兵、魏春岩系该微信群成员。期间,杨冬铭在该群中发布视频文件170个,郭延兵发布视频文件54个,魏春岩发布视频文件47个。经鉴定,杨冬铭在该群中发布疑似淫秽视频170个,郭延兵发布疑似淫秽视频54个,魏春岩发布疑似淫秽视频47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冬铭、郭延兵、魏春岩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冬铭、郭延兵、魏春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了郭延兵供认犯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冬铭建立“看看更健康”微信群(群成员100余人)并担任群主,被告人郭延兵、魏春岩系该微信群成员。期间,杨冬铭在该群中发布视频文件170个,郭延兵发布视频文件54个,魏春岩发布视频文件47个。经鉴定,杨冬铭在该群中发布疑似淫秽视频170个,郭延兵发布疑似淫秽视频54个,魏春岩发布疑似淫秽视频47个。郭延兵、魏春延于2015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冬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7月1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二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材料,有人在微信建立微群叫“看看更健康”群500人,群主杨冬铭,群里大肆发布传播淫秽视频及图片。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郭延兵、魏春延被拘传至公安机关,11月13日,被告人杨冬铭被拘传至公安机关。2、被告人杨冬铭供述:2015年4月,其建立“看看更健康”微信群,昵称“阿冬”,成员100余人,其在群里发布淫秽视频文件一百多个,视频时长一至二分钟。3、被告人郭延兵供述:2015年7月,其加入微信群“看看更健康”,网名“教父”,群主叫“阿东”。其在群里发布淫秽视频文件50多个,每部视频时间约一两分钟。4、被告人魏春岩供述:其加入微信群“看看更健康”,并在群里发布淫秽视频文件七八十个,视频文件是下载到手机里后发到群里的。5、检验鉴定报告书:杨冬铭在微信群中发布疑似淫秽视频170个,郭延兵发布疑似淫秽视频54个,魏春岩发布疑似淫秽视频47个。6、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铭、郭延兵、魏春岩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冬铭、郭延兵、魏春岩供认犯罪,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冬铭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延兵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魏春岩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光审判员 孙艳英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银行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