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丁群霞与王佳佳、魏元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群霞,王佳佳,魏元胜,安徽惠买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662号原告:丁群霞,女,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袁良燕,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佳,女,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财务,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魏元胜,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庐江县。被告:安徽惠买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86676G。法定代表人:冯章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群霞诉被告王佳佳、魏元胜、安徽惠买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群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群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群霞撤回对被告王佳佳、魏元胜、安徽惠买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由原告丁群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