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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贞娃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一组、朱奋强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娃,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一组,朱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6号原告:李贞娃,男,1953年3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XXX,农民。被告: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跃明,系该组组长。被告朱奋强(又名朱顺强),男,约60岁,汉族,芮城县古魏镇XXX,农民。原告李贞娃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一组、朱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安东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