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贞娃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一组、朱奋强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娃,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一组,朱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6号原告:李贞娃,男,1953年3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XXX,农民。被告: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王跃明,系该组组长。被告朱奋强(又名朱顺强),男,约60岁,汉族,芮城县古魏镇XXX,农民。原告李贞娃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柴涧村一组、朱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安东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