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阮胜利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刑更109号罪犯阮胜利,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现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胜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阮胜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阮胜利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总结评审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该犯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暴力性犯罪,且法院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有部分没有履��,故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阮胜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3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更丰审 判 员 龚朝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