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亚鹏与威海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鹏,威海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陈亚鹏,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鹏与被执行人威海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6)鲁10民终2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6648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2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1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