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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家园石业有限公司、朱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家园石业有限公司,朱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家园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港头徐村3-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0869-7。法定代表人:邱扬高。被执行人朱台,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家园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1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家园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台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家园石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朱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家园石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朱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2执8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