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唐君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君友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784号罪犯唐君友,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君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君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唐君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君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君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君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