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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2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李营山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