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春秀、黄福球等与林崇伟、唐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秀,黄福球,林崇伟,唐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黄春秀。申请执行人黄福球。被执行人林崇伟。被执行人唐玉玲。申请执行人黄春秀、黄福球与被执行人林崇伟、唐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桂01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崇伟、唐玉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春秀、黄福球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崇伟、唐玉玲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崇伟、唐玉玲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只准存入,不准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