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温连娣与陈容富、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0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连娣,陈容富,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温连娣,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待君、陈德宁,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容富,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连娣诉被告陈容富、被告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连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温连娣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黄波涛人民陪审员  王小婷人民陪审员  曾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小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