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付新昌与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昌,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付新昌,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被执行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东站一组室。法定代表人:汪圣付,总经理。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5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白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