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8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联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9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杨廷勇,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卢向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凌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阳市联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秀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联策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应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双方同意将上述房产以第一轮拍卖流拍价1179708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以偿其所欠债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