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恢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育东与颜艮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育东,颜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育东。被执行人颜艮刚。申请执行人曾育东与被执行人颜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颜艮刚的财产(以人民币19346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重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