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润泽与张道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泽,张道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25号原告张润泽,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祖琪,居民。被告张道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泽诉被告张道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润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润泽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