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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润泽与张道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泽,张道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25号原告张润泽,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祖琪,居民。被告张道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泽诉被告张道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润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润泽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