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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某燕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燕,女,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78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某燕申请执行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执字第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案应当履行义务5400元均未履行。三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