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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为松与漳州市忠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为松,漳州市忠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2208号原告黄为松,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忠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守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为松与被告漳州市忠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为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为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萍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