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褚英奇与马祥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英奇,马祥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02号原告:褚英奇。被告:马祥力。原告褚英奇诉被告马祥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英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韩 军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