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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06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熊建勋,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497525。被告:曾某,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