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永进与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进,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4619号原告胡永进,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小敏,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地下一层、1、2、3、4层。法定代表人朱阿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璐,女,1993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新亮,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原告胡永进与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购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永进的委托代理人尹小敏,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璐、李新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永进诉称:2010年11月11日,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商业楼×层×号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其中第五年租金为52122元、第六年租金为59568元。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租金,首期租金于2010年11月5日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于该租赁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违反合同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前五年,原、被告均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自2014年11月始被告拖欠租金。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属违约,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的租金68875.5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至2016年1月25日的违约金。被告盛购公司辩称:双方订立合同情况属实,被告认可拖欠租金,同意支付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2月的租金。由于北京市政府今年进行“十三五”规划编制,其中重要一项就是疏解“非首都功能”,包括疏解效益不高、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被告承租原告商铺的商业环境属于批发业态,也在被疏解范围之内,工商主管部门已不再发出新的营业执照,到期不续。这一重大情势变更严重影响了涉诉商铺的经营,被告拖欠租金非违约,且被告亦无能力支付违约金,故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商业楼×层×号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其中第一年租金为29784元、第二年租金为37230元、第三年租金为44676元、第四年租金为44676元、第五年租金为52122元、第六年租金为59568元。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租金,上付租金,首期租金于2010年11月5日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于该租赁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所述季度非自然季度,第二期租金于2011年2月5日支付,以此顺延)。被告违反合同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租金至2015年1月25日,此后未再支付租金。另查,涉诉商铺由被告出租给案外人经营,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银行流水记录、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认可拖欠租金并同意支付,本院照准。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属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辩称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胡永进支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的租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八百七十五元五角;二、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胡永进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二元一角八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元,由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