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文刚与张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432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孝义青年路营销部),住所地:孝义市青年路口。负责人:王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保孝义青年路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马文刚承担。助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舒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