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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温永洪与李志贤,陈文洪,温兆坚,温沃胜,杨家辉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永洪,李志贤,陈文洪,温兆坚,温沃胜,杨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温永洪,男,汉族,住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0016。被执行人:李志贤,男,汉族,住湖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121X。被执行人:陈文洪,男,汉族,住址: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1217。被执行人:温兆坚,男,汉族,住址: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1255。被执行人:温沃胜,男,汉族,住址: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481X。被执行人:杨家辉,男,汉族,住鹤山市龙口,身份证号码:1216。申请执行人温永洪与被执行人李志贤、陈文洪、温兆坚、温沃胜、杨家辉机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志贤、陈文洪、温兆坚、温沃胜、杨家辉欠申请人折价款8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志贤、陈文洪、温兆坚、温沃胜、杨家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志贤、陈文洪、温兆坚、温沃胜、杨家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