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昭通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学校与被上诉人罗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昭通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学校,罗光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民再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昭通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路大李子园**号。法定代表人:唐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浩智,男,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高中文化,该校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琼,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光明,男,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罗开勇,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昭通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学校与被上诉人罗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昭阳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昭阳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昭阳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昭通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昭通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学校与被上诉人罗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劳动行政部门已受理上诉人昭通市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学校对被上诉人罗光明的复鉴申请,且复鉴结论对本案的处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魏福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