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郭xx,张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郭xx,被执行人张xxx。申请执行人张永忠与被执行人郭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xxx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xxxxxxxxxx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xxxxxxxxx账户内。冻结被执行人张xxxx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支行xxxxxxxx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到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