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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仕红与王学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红,王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吴仕红,女,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王学峰,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峰在存款5239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