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仕红与王学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红,王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吴仕红,女,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王学峰,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峰在存款5239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