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青华与赵开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华,赵开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陈青华,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赵开台,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青华与被执行人赵开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依法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哲审判员 李登宇审判员 程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