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朱渭立,徐央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龚永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鸿,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央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学聪,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渭立,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徐央玲,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802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朱渭立、徐央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05629.6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5958元、执行费32456.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9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