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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长会与被执行人吕银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会,吕银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长会,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吕银郎,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吕银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银郎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吕银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试行)》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银郎在中国农商银行泾川县问城支行账户的存款6024.87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王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