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翟某与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黄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087号原告翟某。被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翟某诉被告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现双方和解,原、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