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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屈夫喜与赵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夫喜,赵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22号原告:屈夫喜(屈福喜)。被告赵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夫喜(屈某)与被告赵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夫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夫喜(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夫喜(屈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屈夫喜(屈福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