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广怀与方豪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怀,方豪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743号原告:黄广怀,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方豪兴,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怀诉被告方豪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广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广怀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广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广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