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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广怀与方豪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怀,方豪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743号原告:黄广怀,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方豪兴,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怀诉被告方豪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广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广怀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广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广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