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金猛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10号罪犯金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作出(2007)市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猛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市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猛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原判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他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2008)枣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金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金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金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