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叶荣军、XX梁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军,XX梁,曾智慧,张祥金,陈小芸,张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刑初28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荣军,男,1989年11月03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于都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XX梁,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于都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智慧,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于都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梁、张同彬,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祥金,男,1995年04月12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康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康梅,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小芸,女,1987年08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于都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同友、赖翔,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女,1997年6月24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康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缪智怡,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未检刑诉(201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荣军、XX梁、曾智慧、张祥金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智慧、张祥金、陈小芸、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荣军、XX梁、曾智慧、张祥金、陈小芸、张某及辩护人张同彬、吴康梅、赖翔、缪智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叶荣军、XX梁、曾智慧、张祥金在南康区东山街道某某旅馆和某某宾馆等承租数间房间居住,通过集中住宿、统一调度安排等方式,管理、组织被告人陈小芸、张某等多人在南康进行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提成,获得非法收入。期间,陈小芸、张某在卖淫过程中有发放招嫖卡片、接听招嫖电话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叶荣军、XX梁经商议后开始组织卖淫,叶荣军负责出资制作招嫖名片,XX梁负责纠集卖淫女,同时聘请了一名叫肖江(音)的男子发招嫖卡片。经查实,叶荣军、XX梁在该期间组织邹某、张某、小西等多名卖淫女卖淫,每月的非法收入一万余元。2、2015年2月至7月,被告人叶荣军以聘请被告人曾智慧发放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女的方式,组织被告人张某、陈小芸和刘某1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叶荣军每月非法收入二万元左右。3、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叶荣军先后分别纠集被告人曾智慧、张祥金入伙,继续组织张某、陈小芸、刘某1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9月15日,叶荣军、XX梁、张祥金、陈小芸、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祥金���扣押用于接送卖淫女的纳智捷牌白色轿车一辆、散装避孕套244个、招嫖卡片3000余张,手指头大小胶套84个等;从被告人陈小芸处扣押记录卖淫时间、收入的账本一本、避孕套14个、招嫖卡片40张等;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避孕套2个;从卖淫女刘某1处扣押招嫖卡片4张、避孕套5只等物品。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物证,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叶荣军、XX梁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张祥金、曾智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后合伙加入卖淫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和���织卖淫罪。陈小芸、张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节。被告人叶荣军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年;被告人XX梁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曾智慧、张祥金建议二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左右;被告人陈小芸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叶荣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XX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曾智慧辩解称,他是从2015年8月中旬开始和叶荣军合伙组织卖淫的,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张同彬提出,被告人曾智慧组织卖淫时间短,应认定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建议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曾智慧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祥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吴康梅提出,被告人张祥金在2015年9月11日才有组织卖淫的故意,但未实际组织,未获取利润,没有具体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建议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祥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被告人陈小芸辩解称,她没有接听电话,只是帮他们发过二、三次卡片,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赖翔提出,被告人陈小芸在共同犯罪中起辅���作用,只是帮助发卡片,未得报酬,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缪智怡提出,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成年,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叶荣军、XX梁、曾智慧、张祥金在南康区东山街道某某旅馆和某某宾馆等承租数间房间居住,通过集中住宿、统一调度安排等方式,管理、组织被告人陈小芸、张某等多人在南康进行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提成,获得非法收入。期间,陈小芸、张某在卖淫过程中有发放招嫖卡片、接听招嫖电话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叶荣军、XX梁经商议���开始组织卖淫,叶荣军负责出资制作招嫖名片,XX梁负责纠集卖淫女,同时雇请一名叫肖江(音)的男子发放招嫖卡片,组织邹某、张某、小西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叶荣军、XX梁每月获利1万余元。2、2015年2月至7月,被告人叶荣军雇请被告人曾智慧发放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女,组织被告人张某、陈小芸和刘某1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叶荣军每月获利2万元左右,支付给曾智慧工资2500元。3、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叶荣军纠集被告人曾智慧与其合伙,约定二人六四分成,继续组织张某、陈小芸、刘某1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叶荣军雇请被告人张祥金发放招嫖名片、接送卖淫女。被告人叶荣军每月获利1万元左右,支付给张祥金工资2600元,分给被告人曾智慧股份分红2300元。4、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曾智慧与他人合伙,被告人叶荣军纠集被告人张祥金与其合伙,约定二人六四分成,继续组织张某、陈小芸、刘某1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叶荣军、XX梁、张祥金、陈小芸、张某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张祥金处扣押用于接送卖淫女的纳智捷牌白色轿车一辆;扣押散装避孕套、招嫖卡片等物品。被告人叶荣军、XX梁、张祥金、陈小芸、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次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曾智慧于2015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智慧的亲属代其退缴犯罪所得4800元并缴纳了罚金;被告人张祥金的亲属代其退缴犯罪所得2600元并缴��了罚金;被告人陈小芸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并缴纳了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叶荣军、XX梁、曾智慧、张祥金、陈小芸、张某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物证-散装避孕套、名片、胶套、账本等物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江西省非税收入票据;证人刘某1、陈某、朱某、王某、刘某2、吴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叶荣军、XX梁、曾智慧、张祥金、陈小芸、张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荣军、XX梁、曾智慧、张祥金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智慧、张祥金、陈小芸、张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发放招嫖卡片、接听电话,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智慧、张祥金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参与时间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智慧、张祥金均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六被告人当庭认罪,其中被告人曾智慧、张祥金、陈小芸退缴了犯罪所得或非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荣军、XX梁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上交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荣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1日已折抵;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以下刑期折抵方式及罚金缴纳期限相同)。二、被告人XX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1日已折抵)。三、被告人曾智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先行羁押的3日已折抵)。四、被告人张祥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刑期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1日已折抵)。五、被告人陈小芸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1日已折抵)。六、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1日已折抵)。七、追缴被告人叶荣军、XX梁的犯罪所得,上交国库;没收被告人曾智慧、张祥金的犯罪所得及被告人陈小芸的违法所得,上交国库。八、作案工具-被告人张祥金的纳智捷牌白色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秀琴人民陪审员 袁宝清人民陪审员 廖章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施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