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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春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刑初37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春秀,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5年6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春秀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春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冯春秀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吴某壬等24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149400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博债务花光。2014年6月起,为逃避债务,被告人冯春秀匿藏至开平市。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冯春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体情况如下:1、2010年3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需要装货柜到委内瑞拉国急需用钱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吴某壬人民币60000元。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恩平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五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冯某丙人民币32000元。3、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80000元。至2015年3月止,冯春秀向被害人梁某甲合共归还本金人民币39000元。4、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2%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癸人民币50000元。期间,被告人冯春秀归还本金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吴某癸。5、2013年2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吴某子人民币77000元。6、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治疗为由,并承诺支付高于银行的利息,骗取被害人吴某丑人民币20000元。7、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40000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冯春秀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人民币2400元给被害人陈某甲。8、2013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梁某甲仲人民币200000元。期间,被告人冯春秀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元给梁某甲仲。9、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需要归还本村的公款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5%为诱饵,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梁某甲均人民币55000元。10、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春秀以其需要归还本村的公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寅人民币60000元。11、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冯春秀以急需用钱装货柜到委内瑞拉国给其儿子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2.5%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卯人民币20000元。12、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辰人民币20000元;同月22日,被告人冯春秀以需要归还本村的公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辰人民币80000元。13、2014年1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巳人民币50000元。14、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冯春秀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2%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午人民币40000元。期间,被告人冯春秀分十次合共支付利息人民币8000元给被害人吴某午。15、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经营货柜生意没有资金周转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未人民币20000元。16、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冯春秀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申人民币13000元。17、2014年4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急需钱周转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梁某甲仙人民币6000元。18、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便为由,分二次骗取被害人吴某酉人民币15000元。19、2014年4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运生意需要钱周转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为诱饵,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吴某戌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冯春秀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被害人梁某甲玲的借款及赌债等花光。20、2014年5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借钱帮儿子装货柜出国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吴某亥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冯春秀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被害人吴某癸的借款及赌债等花光。21、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做生意需要借钱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冯某丁人民币25000元。22、2014年端午节期间,被告人冯春秀以帮其儿子出货柜到委内瑞拉国和偿还他人借款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冯某戊人民币12400元。23、2014年端午节,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国内采购的货柜被海关扣押了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A人民币26000元。24、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借款并承诺三天后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B人民币2000元;同日,被告人冯春秀以急需用钱并承诺十天后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B人民币300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冯某甲、吴某丁证言;被害人吴某壬、吴某C、梁某甲、吴某癸、吴某子、吴某丑、陈某甲、梁某甲仲、梁某甲均、吴某寅、吴某卯、吴某辰、吴某巳、吴某午、吴某未、吴某申、梁某甲仙、吴某酉、吴某戌、吴某亥、冯某丁、冯某戊、吴某A、吴某B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春秀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鉴于其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春秀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春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春秀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在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吴某D等24名被害人的人民币1149400元,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博债务花元。直至案发前,除了偿还部分本金及支付部分利息外,仍有本金1034000元无法偿还。2014年6月起,为逃避债务,被告人冯春秀匿藏至开平市。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冯春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3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需要装货柜到委内瑞拉国急需用钱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吴某D人民币60000元。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恩平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五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冯某己、吴某E人民币32000元。3、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乙人民币80000元。至2015年3月止,冯春秀向被害人梁某乙合共归还本金人民币39000元。4、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2%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F人民币50000元。期间,被告人冯春秀归还本金人民币30000元给被害人吴某F。5、2013年2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吴某G人民币77000元。6、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治疗为由,并承诺支付高于银行的利息,骗取被害人吴某H人民币20000元。7、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40000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冯春秀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人民币2400元给被害人陈某乙。8、2013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梁某丙人民币200000元。期间,被告人冯春秀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元给梁某丙。9、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需要归还本村的公款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5%为诱饵,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梁某丁均人民币55000元。10、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春秀以其需要归还本村的公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I人民币60000元。11、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冯春秀以急需用钱装货柜到委内瑞拉国给其儿子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2.5%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J人民币20000元。12、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柜生意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K人民币20000元;同月22日,被告人冯春秀以需要归还本村的公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K人民币80000元。13、2014年1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L人民币50000元。14、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冯春秀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2%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M人民币40000元。期间,被告人冯春秀分十次合共支付利息人民币8000元给被害人吴某M。15、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经营货柜生意没有资金周转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N人民币20000元。16、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冯春秀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O人民币13000元。17、2014年4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急需钱周转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梁某戊人民币6000元。18、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便为由,分二次骗取被害人吴某P人民币15000元。19、2014年4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委内瑞拉国做货运生意需要钱周转为由,并以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为诱饵,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吴某Q人民币120000元,后支付利息6000元给被害人吴某Q。被告人冯春秀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被害人梁某乙的借款及赌债等花光。20、2014年5月份,被告人冯春秀以借钱帮儿子装货柜出国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吴某R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冯春秀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被害人吴某F的借款及赌债等花光。21、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做生意需要借钱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冯某庚人民币25000元。22、2014年端午节期间,被告人冯春秀以帮其儿子出货柜到委内瑞拉国和偿还他人借款为由,分二次合共骗取被害人冯某辛人民币12400元。23、2014年端午节,被告人冯春秀以其儿子在国内采购的货柜被海关扣押了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S人民币26000元。24、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冯春秀以借款并承诺三天后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T人民币2000元;同日,被告人冯春秀以急需用钱并承诺十天后归还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T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春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冯某乙、吴某辛的证言;被害人吴某D、吴某E、梁某乙、吴某F、吴某G、吴某H、陈某乙、梁某丙、梁某丁均、吴某I、吴某J、吴某K、吴某L、吴某M、吴某N、吴某O、梁某戊、吴某P、吴某Q、吴某R、冯某庚、冯某辛、吴某S、吴某T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春秀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为赌博违法活动而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春秀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春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冯春秀退赔损失人民币60000元给吴某霞;退赔损失人民币32000元给吴某尧(冯某瑶丈夫);退赔损失人民币41000元给梁某玲;退赔损失人民币20000元给吴某霞;退赔损失人民币77000元给吴某熙;退赔损失人民币20000元给吴某稂;退赔损失人民币17600元给陈某荣;退赔损失人民币190000元给梁某仲;退赔损失人民币55000元给梁某均;退赔损失人民币60000元给吴某英;退赔损失人民币20000元给吴某莉;退赔损失人民币100000元给吴某平;退赔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给吴某伟;退赔损失人民币32000元给吴某兰;退赔损失人民币20000元给吴某兴;退赔损失人民币13000元给吴某照;退赔损失人民币6000元给梁某仙;退赔损失人民币15000元给吴某芳;退赔损失人民币114000元给吴某庭;退赔损失人民币23000元给吴某景;退赔损失人民币25000元给冯某环;退赔损失人民币12400元给冯某留;退赔损失人民币26000元给吴某容;退赔损失人民币5000元给吴某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定昂人民陪审员  周卫国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丽仙第9页共9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