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秦桂珍与被申请人王玉峰、耿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桂珍,王玉峰,耿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95号申请人秦桂珍,女,55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玉峰,男,45岁,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耿春香,女,44岁,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秦桂珍与被申请人王玉峰、耿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