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余阳阳、罗德凤、余明金、宋长凤与安徽省广德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阳阳,罗德凤,余明金,宋长凤,安徽省广德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2000号申请执行人余阳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罗德凤,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余明金,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长凤,女,住址同上。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广德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范兴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广德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广德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7796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 微信公众号“”